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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15 19:18:20 股吧网页版
常青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5


证券代码:834826 证券简称:常青树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山东常青树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常青树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常青树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常青树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九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
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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