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23
东莞证券
关于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莞证券作为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重大亏损或损失 是
2 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仲裁 是
3 公司 2020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是
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风险警示。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一、重大亏损
公司 2020 年度生产制造业务大部分时间处于停产状态,2020 年度净利润
-60,095,847.51 元,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49,031,043.62
元,营运资金为-89,104,973.89 元;这些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
第 442A021666 号),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49,031,043.62
元,未弥补亏损 149,031,043.62 元,公司实收资本 56,000,000 元,未弥补亏损超实收股本的三分之一。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议案,并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重大诉讼
上诉人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从领、原审被告靳卫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9)冀 0402 民初 1666 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10 月 15 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 04 民终 3883 号判决:
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 1400 万元及利息 1257.20
万元(按月息 2%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8 日期间)。如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2
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受理。由于公司申请能否被受理及能否胜诉,代理律师难以预计,从谨慎性出发公司计提此项预计负债 2657.20 万元。
刘海军就与靳卫东、飞翔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据
(2021)冀 0435 执保 56 号之二已冻结公司账户 160 万元,该案尚未开庭。
三、公司 2020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
将被实施风险警示
公司 2020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风险警示。
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442A021666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二、 对公司的影响
1、若公司经营状况不能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若公司再审申请书未被受理,被强制执行,将可能面临查封财产被拍卖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
3、由于公司 2020 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风险警示。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提醒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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