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公告编号:2020-031
证券代码:834827 证券简称:飞翔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从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晓双、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靳卫东、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靳卫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向原告发包了飞翔科技建设办公楼和厂房,工程款计 1,400 万元。原告实施完毕后,被告已经将工程投入使用,经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一直未付,至
公告编号:2020-031
今未偿还,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李从领为防止因被告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土地、办公楼、厂房进行查封。
(五)案件进展情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冀 0402 民初 1666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结果:查封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如果未来公司败诉,将可能面临查封财产被拍卖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如果未来公司败诉,将可能面临查封财产被拍卖从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最终结果还未定论。
五、备查文件目录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冀 0402 民初 1666 号《民事裁定书》
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公告编号:2020-031
2020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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