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东莞证券
关于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莞证券作为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
负责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0)第 442ZA4637 号)中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 所述,飞翔科技公司 2019 年度净利润
-25,369,695.36 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累计未分配利润为-88,935,196.11
元,营运资金为-73,408,443.83 元;这些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飞翔科技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未能就上述持续经营事项改善获取更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无法确认飞翔科技公司能否有效改善持续经营状况。
2、如财务报表附注五、11 和五、17 所述,飞翔科技公司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有息债务 78,610,000.00 元,均为一年内到期债务,而账面货币资金仅为 3,667,956.85 元,飞翔科技公司短期偿债压力较大。
我们未能就飞翔科技公司如何全面解决债务偿还事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0)
第 442ZA4637 号),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累计未分配利润为-88,935,196.11
元,未弥补亏损 88,935,196.11 元,公司实收资本 56,000,000 元,未弥补亏损超实收股本的三分之一。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0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议案,并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被查封
在督导过程中,主办券商发现公司存在因诉讼导致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被法院执行查封未及时披露的情形。根据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冀 0402 民初 1666 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李从领与被告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靳卫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工程款计 1,400 万元。李从领为防止因被告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于 2019年 7 月 26 日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土地、办公楼、厂房进行查封。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法院裁定结果:查封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 对公司的影响
1、若公司经营状况不能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如果未来公司败诉,将可能面临查封财产被拍卖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1)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2)如果公司败诉,将可能面临查封财产被拍卖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
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飞翔科技的经营情况,督促飞翔科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致同审字(2020)第 442ZA4637 号《审计报告》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冀 0402 民初 1666 号《民事裁定书》
东莞证券
2020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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