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2
证券代码:834832 证券简称:络捷斯特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二条(三)股股份励给本本公司工; 第二十二条 (三)股股份用于员;持股计划(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或者股权激给;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股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本公司股份,股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本享受股权激给的工;。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日,股权登记日;作时间结束后登记在册的 权登记日;作时间结束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第三十一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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