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证券代码:834851 证券简称:威能电源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责任与审批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安排专人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及时登记入档,并报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妥善归档保存有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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