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18:24:20 股吧网页版
清水爱派: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4857 证券简称:清水爱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具有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
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 5 年以上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公司所属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实行合同制。 经总经理
提名,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议。

第八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有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九条 总经理在聘期届满前辞职的,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在合同期内解聘总经理,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的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