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3-19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炫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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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目录
释 义...... 1
正 文...... 6
一、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二、 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7
三、 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7
四、 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11
五、 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15
六、 本次发行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的合规性......16
七、 本次发行不存在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况...... 17
八、 本次发行的限售安排...... 17
九、 公司现有股东及发行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
金的说明...... 18
十、 本次发行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19
十一、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不存在持股平台的情形......19
十二、 募集资金的管理...... 20
十三、 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21
十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2
十五、 本次股票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公司、发行人 指 上海炫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召开的2016年第
《激励计划》 指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炫伍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股票发行、本次发 发行人根据《激励计划》的第一期行权安排向
指 认购对象发行不超过19.98万股股票的行为
行
本次发行中拟根据《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安
排认购公司股票的28名自然人,即王从信、
杨政熹、李刚、胡萍、赵叶文、杨林博、张
发行对象、认购对象、
指 勇、李秋、谢明洋、桂飞、任茂雅、郝龙、张
激励对象
锐、张艳、孙梦潇、任强、庄静玮、许慧玲、
汪圣、周欢、高天、范文政、刘筼、张改、吴
禹、张怀镇、王国彬、裘晟
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
股权登记日 指 日,即2017年8月11日
合肥紫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的
紫煦投资 指
机构股东
合肥朗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的
朗程投资 指
机构股东
发行人与激励对象签署的《上海炫伍科技股份
《股票期权授予协议》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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