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2-23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华仁国际大厦23层
电话:(0532)55769166传真:(0532)55769155邮编:266071
目录
引言......2
释义......4
正文......5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5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5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
四、 公司的独立性......12
五、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5
六、 公司股本及其演变......19
七、 公司的业务......28
八、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300
九、 公司的主要财产......36
十、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42
十一、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5
十二、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5
十三、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6
十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7
十五、 公司的税务......51
十六、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33
十七、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55
十八、 推荐机构......57
十九、 本次挂牌的结论性意见......577
引言
致: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科恒业”、“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佳科恒业申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佳科恒业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的有关规定,核查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核查的过程中,佳科恒业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以及其他所有的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所有的副本和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引述有关会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佳科恒业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佳科恒业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佳科恒业有权在相关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简称 含义
佳科恒业、股份公司、 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0
公司 日由佳科有限整体变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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