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2-23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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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出具的《关于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在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就《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前提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释义部分关于简称及含义的内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环评等我司发布的内核要点所涉及事项,请按内核要点对每一事项的核查要求详细落实并披露。
回复:
1、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参考原《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重污染行业主要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佳科恒业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超声波热量表控制主板、超声波水表控制主板的研发、生产、销售及集成电路的销售等业务,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范畴。
2、2012年10月12日,佳科有限取得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0412E10393R0S),认证范围为位于青岛市株洲路120号贝隆科技创新园1号楼3层的青岛佳科恒业电子有限公司的仪器仪表用主控板的研发、生产及相关环境管理活动,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11日。该证书证明,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GB/T 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标准。
3、2015年3月27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向佳科恒业出具《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关于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声波热量表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青环崂审[2015]14号),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因素将得到缓解,
同意佳科恒业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4、2015年10月27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出具的《证明》: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于2015年3月27日经我局审批(青环崂审
[2015]14号),2015年4月15日验收(青环崂验[2015]22号),无环保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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