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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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204 号
关于给予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川智能) ,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万道路道滘段 2 号 21 号楼。
王迪华, 上川智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
理、 财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查明, 上川智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至 2025 年, 上川智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王迪华- 2 -
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分别为 64.68 万元、
68.08 万元, 分别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
74.93%、 78.87%。 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 上述资金占用事项
完成整改。 上川智能未及时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
上川智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占用
公司资金,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四
条的规定; 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规则》 )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
露违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王迪华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违反了
《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作为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
责, 对资金占用涉及的资金划拨审批和信息披露负有责任, 违
反了《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3 -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给予上川智能、 王迪华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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