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15
公告编号:2022-018
证券代码:834874 证券简称:谐通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谐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19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13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苏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苏州市凤凰街 334 号 1 号楼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信义大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静芝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宁、陈昌辉、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谐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范丽芳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亮、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诉称:2020 年 4 月 23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采购合同》,
公告编号:2022-018
预付定金 1000,000.00 元。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长期采购口罩
10,000,000 只,单价 6.6 元/只,总价款 66,000,000.00 元,口罩产品当满足
GB2626-2006 标准与《KN95 外协单位质量要求》等内容。合同订立后,申请
人对 2020 年 4 月 30 日、5 月 13 日分别到货的 10 万只口罩进行抽检,检
验结果部分样品过滤效率低于 95% ,并且口罩产品拉力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所销售口罩被客户退回。由于被申请人违反合同条款并拖延、拒绝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苏州信义大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
1、裁决解除双方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合同订金 100 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不合格产品相应货款 4,327,200 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违约金 11,893,200 元;
5、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10 月 26 日,本诉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反请
求申请书:反请求申请人诉称:反请求申请人将申请人认为过滤率未达标的口罩进行复检,结果均为合格产品,反请求申请人本着双方长期合作的理念,为了双
方能尽快履行合同,还是另行制作口罩并完成了交付。2020 年 5 月 15 日反请
求被申请人提出新增口罩耳带反向拉力的要求,2020 年 5 月 25 日,反请求被
申请人将其在 2020 年 5 月 15 日前已验收并发给客户的 64.2 万只口罩以耳
带反向拉力问题要求返工,反请求申请人未予以同意。为此双方产生的纠纷,双方订立的合同此后也因此未能继续履行,造成此后果的责任完全在于反请求被申请人。合同约定的 1000 万只口罩,实际交付了 99 万只。根据合同第六条之规定,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未交货物总金额 2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 11,893,200 元。
苏州谐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请求:
公告编号:2022-018
1、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1,893,200 元;
2、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
本案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 时 30 分开庭仲裁,未予以裁定等待
第二次开庭通知。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收到谐通公司与信义公司在 2022 年 8 月 12 日作出的和
解协议,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签订的《采购合同》自即日起解除;
2、谐通公司于 2022 年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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