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9-01
公告编号:2022-024
证券代码:834874 证券简称:谐通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谐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19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13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苏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苏州市凤凰街 334 号 1 号楼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信义大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静芝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宁、陈昌辉、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谐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范丽芳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亮、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诉称:2020 年 4 月 23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采购合同》,
公告编号:2022-024
预付定金 1000,000.00 元。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长期采购口罩
10,000,000 只,单价 6.6 元/只,总价款 66,000,000.00 元,口罩产品当满足
GB2626-2006 标准与《KN95 外协单位质量要求》等内容。合同订立后,申请
人对 2020 年 4 月 30 日、5 月 13 日分别到货的 10 万只口罩进行抽检,检
验结果部分样品过滤效率低于 95% ,并且口罩产品拉力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所销售口罩被客户退回。由于被申请人违反合同条款并拖延、拒绝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苏州信义大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
1、裁决解除双方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合同订金 100 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不合格产品相应货款 4,327,200 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违约金 11,893,200 元;
5、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调解书,就上述调
解书的内容双方已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与调解书内容一
致。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按照协议要求向信义公司返还订金 100 万元。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在2022年8月12日作出的(2021)苏仲裁第 0681 号仲裁调解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签订的《采购合同》自即日起解除;
二、谐通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向信义公司返还订金 1000000 元。
收款账户:苏州信义大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755944426910901,开户行: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干将路支行;
三、信义公司对于谐通公司供货 64.2 万只口罩不再要求退款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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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义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五、谐通公司放弃仲裁反请求;
六、本案仲裁费 391589 元由申请人承担,反请求仲裁费 72622 元由被申
请人承担;
七、就本案所涉事项,信义公司与谐通公司再无任何纠葛;
针对上述仲裁决定,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2022 年 8 月 31 日,我公司已根据仲裁调解书履行相应义务,预计不会对公
司产生不利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结果不会影响公司的常规业务,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结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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