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4879 证券简称:理工宇龙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南京理工宇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京理工宇龙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理工宇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理工宇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指引》”)及《南京理工宇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
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输送利益或者调节财务指标。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具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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