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4879 证券简称:理工宇龙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南京理工宇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京理工宇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理工宇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理工宇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会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或其他合法方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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