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北京雅迪力特航空新材料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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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子议案 2.05,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雅迪力特航空新材料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雅迪力特航空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雅迪力特航空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或授权。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分公
司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亦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符合下
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为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挂牌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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