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31
证券代码:834884 证券简称:新天杰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四川新天杰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0月1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四川熊猫梦工场传媒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力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姓名或公司名称:四川玖玖爱食品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严俊波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被告二:
1、姓名或公司名称:四川新天杰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林新生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基本案情
根据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递交的《民
事起诉状》所述:2016年6月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一份《广
告投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书》”),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委托原告在四川卫视频道播放广告,广告资源共计1900万元。付款方式:2016年10月20日支付10%即176.7万,2016年12月20日支付10%即176.7万,2017年6月20日支付20%,2017年12月20日支付60%。逾期支付广告费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广告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委托播放广告,但两被告均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广告费。后被告发函要求从2017年2月1日起全面停放广告。原告多次催收,但两被告仍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广告款共计人民币9,916,020.6元,被告二在8,913,899.16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欠付广告款的违约金,暂合计为:778,282.45元,被告二在707,259.33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根据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显示,此案的开庭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本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公司经营方面未受到不利的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在本案中,公司是四川玖玖爱食品有限公司的广告代理商,相关诉讼款项均应由四川玖玖爱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对本公司财务方面影响程度可能较小。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举证通知书》
(三)《应诉通知书》
(四)《传票》
四川新天杰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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