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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16:05:28 股吧网页版
ST健佰氏: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12



公告编号:2020-056

证券代码:834887 证券简称:ST 健佰氏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四川健佰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0 年 11 月 10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11 月 10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四川健佰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未披露定期报告、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并披露、股权质押未及时披露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未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至今未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2、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并披露

公告编号:2020-056

2018年4至5月,公司向广州达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9.25%股份,)及其附属公司东莞达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一恒药业有限公司合计提供借款2,965 万元;向广州佰氏基因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股份)提供

借款 1,126.91 万元。上述资金拆借累计发生金额 4,091.91 万元,约占 2017 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 45%。根据《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7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上述资金拆借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照《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7 年修订)第

三十八条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迟至 2019 年 5 月 2 日

公司才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十三条、笫二十五条规定。

3、股权质押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3 月 18 日,控股股东余江县健佰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所持

有公司 845.28 万股股份予以质押,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25.13%。公司未按照《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7 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及

时披露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事项,迟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才予以补充披露,违反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未对公司财务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加强

公告编号:2020-056

对财务工作的规范与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不断加强对业务规则及法规制度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0 号《关于对四川健佰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健佰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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