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4
证券代码:834889 证券简称:盛达电机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河南省盛达电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回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回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权;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活动。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应当自完成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注销该部分股份后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注册资本的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变更登记。 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公司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注销该部分股份后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注册资
本的变更登记。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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