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4898 证券简称:株百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监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监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存续期间,应当设置监事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监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六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入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
任。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 2 人。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八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三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监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
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不应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的财务或专项检查结果是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上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直接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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