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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株百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4898 证券简称:株百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强化对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
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一章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应当按照其安排的时间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草拟、审核、通报传递、发布的程序:
1、当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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