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5-11 16:33:47 股吧网页版
网映文化:确认关联交易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11


公告编号:2021-037

证券代码:834902 证券简称:网映文化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确认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8 年公司聘请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及涉诉代理人,法律顾问服务费 5 万元,本关联交易为 2018 年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

2、公司实际控制人林雨新于 2015 年与公司签署有关于承担公司应收账款回收不完全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的承诺。承诺形成的主要原因系公司 2015 年末应收账款中存在客户—明泽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林雨新承诺承担因该笔款项回收不完全所引起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明泽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亦未按照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 02 民终 5569 号判决书的终审判决要求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林雨新按照其与公司签署的承诺履行了相应承诺事项,于 2018年 12 月向公司支付 4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账面已无应收明泽伟业(北京) 投资有限公司款项。

公司已在历年年报等公告文件中披露上述林雨新与公司签署承担应收账款回收不完全引起经济损失的承诺的相关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3、2020 年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 2000 万元,授信期间一年。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林雨新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公告编号:2021-037

本次关联交易为 2020 年偶发性关联交易。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2021 年 5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林雨新、林国华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周天平、林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5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上海新黄浦金融大厦 612 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上海新黄浦金融大厦 612 室

企业类型:律师事务所

实际控制人:林莉华

主营业务:法律咨询

关联关系:林莉华为林雨新的母亲

2. 自然人

姓名:林雨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 2 弄 3 号 2601 室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告编号:2021-037

无。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聘请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签署《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18 年法律顾问服务费 5 万元。

2、公司实际控制人林雨新于 2015 年与公司签署有关于承担公司应收账款回收不完全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的承诺。承诺形成的主要原因系公司 2015 年末应收账款中存在客户—明泽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林雨新承诺承担因该笔款项回收不完全所引起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明泽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亦未按照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 02 民终 5569 号判决书的终审判决要求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林雨新按照其与公司签署的承诺履行了相应承诺事项,于 2018年 12 月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