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1
证券代码:834902 证券简称:网映文化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全体董事不需要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以下称“《挂牌规则》”)和《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证券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管理,以及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挂牌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募集资金专户”),专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及
(三)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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