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1
证券代码:834902 证券简称:网映文化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全体董事不需要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净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的范围根据《公司章程》的释义确定。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决策受本制度规制。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及审批权限
条所列事项除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一)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应该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其他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决定下列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未超过 3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未超过 3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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