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1
证券代码:834902 证券简称:网映文化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草
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全体董事不需要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地位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具有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五)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和兼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督导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四)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负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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