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4
公告编号:2025-005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收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等材料,
案号为(2025)川 0113 民初 1082 号。该案将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开庭。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裁定对峰华卓立、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
川维珍”)、屈志、聂映先名下价值 2176106.16 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
院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冻结了峰华卓立、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的银行账
户,查封了四川维珍、屈志名下的房产。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继鹏
公告编号:2025-00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挂牌公司股东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聂映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四川维珍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四川维珍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原告承租一套加工设
备,四川维珍从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按月分 36 期支付租金合计 3023999.88 元,
设备名义货价 1 元,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原告分别与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签订《保证合同》,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对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中四川维珍对原告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四川维珍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以四川维珍有到期债务未偿还为由,认为四川维珍已触发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条款,宣布《融资
公告编号:2025-005
租赁合同》中的债务加速到期,要求四川维珍立即支付剩余的租金。
四川维珍认为原告提出的违约理由不成立,四川维珍一直按期支付租金,目前未发生影响四川维珍履行合同的情形,并未违反《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原告以四川维珍未支付剩余租金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川维珍支付剩余租金,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起诉请求:
1. 判令原告与四川维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四川维珍向原告
支付剩余租金 2170105.16 元、名义货价 1 元及逾期利息;
2. 判令四川维珍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 6000 元;
3. 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对上述第 1、2 项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原告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该租赁物
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所得价款不足偿付上述债务,
不足部分由四川维珍继续清偿;
5.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川维珍、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峰华卓立于2025年2月20日收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
书、起诉状、传票等材料,案号为(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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