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收到传票,案号为(2025)川 0113 民初 296 号,案件将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开庭。峰华卓立于 2025 年 1 月 9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峰华卓立名下价值 2394221.604 元的
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出具《诉讼保全结果及相关事项
告知书》,峰华卓立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汉市正辉冶金机械厂(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黄康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5-013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广汉市正辉冶金机械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原告”)是峰华卓立全资子公司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的供应商,峰华卓立通过代采的方式向原告采购原材料,峰华卓立再将原材料出售给四川维珍。原告与峰华卓立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峰华卓立供货合金产品。原告按照要求供货,并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认为峰华卓立截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尚有 2368139.624 元未支付,遂起
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的诉讼请求:1.峰华卓立支付货款 2368139.62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4 年 8 月 20 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
LPR3.35%)的 1.5 倍计算,从 2024 年 8 月 21 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为 26081.98 元。2.峰华卓立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4 年 1 月 17 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
峰华卓立供货合金产品,合同载明“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合同签订地人民法庭起诉。”“签订地点: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按照峰华卓立要求供货。
截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原告累计向峰华卓立供货 6618139.624 元,峰华卓
立支付货款 4250000 元,尚有 2368139.624 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促,峰华卓立仍未付款,起诉至法院。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13
(一)其他进展
峰华卓立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收到传票,案号为(2025)川 0113 民初 296
号,案件将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开庭。峰华卓立于 2025 年 1 月 9 日收到应诉通
知书等材料。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峰华卓立名
下价值 2394221.604 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出具《诉
讼保全结果及相关事项告知书》,峰华卓立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暂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处理相关诉讼事宜,降低诉讼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