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公告编号:2025-014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
收到应诉材料,案号为(2025)川 0113 民初 445 号。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
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四川维珍、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名下价值 4978969.14 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
院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出具《诉讼保全结果及相关事项告知书》,冻结峰华卓立、
四川维珍的多个银行账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汉市正辉冶金机械厂(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黄康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5-014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广汉市正辉冶金机械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原告”)是四川维珍的供应商,向四川维珍供应合金产品。双方签了合同,原告认为四川维珍尚有 4978969.14元货款未支付,且峰华卓立是四川维珍的独资法人股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川维珍支付货款,峰华卓立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四川维珍支付货款 4975799.6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4 年 10 月 21 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
LPR3.1%)的 1.5 倍计算,从 2024 年 11 月 4 日起直至付清之日起(暂记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为 3169.52 元)。2.诉讼费由四川维珍、峰华卓立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四川维珍的供应商,原告向四川维珍供货合金产品。四
川维珍聘请四川万豪会计师事务所对往来货款审计,2024 年 3 月 28 日, 形成
书面《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欠贵司(原告)6439605.11
元”(该询证函的审计周期没有包括原告在 2023 年 12 月 27 日供货“碳化硅、电
解锰”产品,合计金额 72000 元)。此后,原告继续向四川维珍供货。期间,双
方先后签订《铁合金辅料购销合同》8 份(2024 年 1 月 16 日至 2024 年 5 月 7
日),购销合同 10 份(2024 年 6 月 18 日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原告按约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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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维珍供货,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1 月 4 日,原告累计向四川维珍供货
9318179.51 元,四川维珍支付货款 10781985 元,品迭后尚有 4975799.62 元未付。
原告多次催告,四川维珍仍未支付,遂起诉至法院。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峰华卓立作为四川维珍的独资法人股东,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四川维珍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收到应诉材料,案号为(2025)川 0113 民初
445 号。法院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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