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7 18:08:21 股吧网页版
峰华卓立: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更正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7


公告编号:2025-012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
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出具民事裁定,内容为:裁定本案
按屈志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维珍的法定代表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

法定代表人:屈志

公告编号:2025-01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屈志、四川维珍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屈志向四川维珍出借 300 万元,借
款期限为 6 个月,借款年利率为 3.35%。四川维珍于 2024 年 8 月 1 日收到屈志
转账 300 万元。屈志认为四川维珍未还本付息,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川维珍归还借款 300 万元,利息 219983.33 元,及相关费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屈志的诉讼请求:1.四川维珍向屈志偿还借款 300 万元及利息 219983.33 元
(利息暂计算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之后利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作为计算基数,
按照年利率 13.4%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日止);2.四川维珍向屈志支付律师代理费14 万元,保全担保费 3200 元;3.本案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由四川维珍承担。

事实和理由:四川维珍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屈志借款 30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6 个月,以实际发放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期内利息为年利率 3.35%。逾期还款的,四川维珍应按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发放借款之日当期的一年期 LPR 四倍的标准向屈志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借款全部归还之日,还应承担屈志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借款合同》签订后,屈志向四川维珍提供 300 万元借款。后屈志认为借款期限已届满,四川维珍未还本付息,遂起诉至法院。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
屈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

公告编号:2025-012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屈志撤回起诉处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已按撤回起诉处理,未对公司及四川维珍经营方面造成负面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已按撤回起诉处理,未对公司及四川维珍财务造成负面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及四川维珍与屈志保持沟通,妥善解决相关事项。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裁定书》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