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7
公告编号:2025-012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
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出具民事裁定,内容为:裁定本案
按屈志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维珍的法定代表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
法定代表人:屈志
公告编号:2025-01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屈志、四川维珍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屈志向四川维珍出借 300 万元,借
款期限为 6 个月,借款年利率为 3.35%。四川维珍于 2024 年 8 月 1 日收到屈志
转账 300 万元。屈志认为四川维珍未还本付息,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川维珍归还借款 300 万元,利息 219983.33 元,及相关费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屈志的诉讼请求:1.四川维珍向屈志偿还借款 300 万元及利息 219983.33 元
(利息暂计算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之后利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作为计算基数,
按照年利率 13.4%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日止);2.四川维珍向屈志支付律师代理费14 万元,保全担保费 3200 元;3.本案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由四川维珍承担。
事实和理由:四川维珍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屈志借款 30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6 个月,以实际发放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期内利息为年利率 3.35%。逾期还款的,四川维珍应按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发放借款之日当期的一年期 LPR 四倍的标准向屈志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借款全部归还之日,还应承担屈志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借款合同》签订后,屈志向四川维珍提供 300 万元借款。后屈志认为借款期限已届满,四川维珍未还本付息,遂起诉至法院。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
屈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
公告编号:2025-012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屈志撤回起诉处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已按撤回起诉处理,未对公司及四川维珍经营方面造成负面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已按撤回起诉处理,未对公司及四川维珍财务造成负面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及四川维珍与屈志保持沟通,妥善解决相关事项。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裁定书》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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