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于 2025年 4 月 18 日收到案件一审判决,主要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 3588695 元予佛山市衡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二、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
2954484 元为本金自 2025 年 1 月 5 日起、以 634211 元为本金自 2025 年 1 月 31
日始均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30%(不超年利率 6%)计付利息予佛山市衡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衡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告编号:2025-017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衡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林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佛山市衡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峰华卓立的供应商,自 2019 年起,峰华卓立多次向原告采购机电设备配件,双方均签订相应的订单合同,付款方式为月结。峰华公司由于原告尚未交付相应发票、交货逾期、货物质量、公司资金紧张等多方面原因,自 2024 年 5 月起暂缓向原告支付货款,原
告以峰华卓立未按约支付货款为由,起诉要求峰华卓立支付 2024 年 5 月至 9 月
的货款合计 2954484 元,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峰华卓立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2954484 元与逾期付款损失 37389.55 元(暂
计至 2024 年 11 月 6 日,酌定按照年息 6%计算为 37389.55 元);
2.本案诉讼费由峰华卓立承担。
原告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 1 项为:峰华卓立向原告支付
货款本金 3588695 元与逾期付款损失 113411.19 元(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26 日,
酌定按照年息 6%计算)。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17
(一)诉讼裁判情况
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广东峰华卓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 3588695 元予佛山市衡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二、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 2954484 元为本金自 2025 年 1 月 5 日起、以 634211 元
为本金自2025年1月31日始均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30%(不超年利率 6%)计付利息予佛山市衡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驳回佛山市衡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36416.8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共 41416.8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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