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收到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案号为(2025)川 0113 民初 1990
号。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
四川卓华增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卓华”)、四川维珍、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屈志、聂映先名下
价值 1980859.42 元的财产。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出具《诉讼保全结果及相
关事项告知书》,冻结屈志、峰华卓立、四川维珍、聂映先、四川卓华多个银行账号,查封四川维珍名下一处房屋,查封屈志名下一处房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新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法定代表人:袁正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卓华增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聂映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四川卓华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
四川卓华向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的 2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四川卓华与中国银
行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向四川卓华发放
贷款 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5 天,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原告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24 年 4 月 15 日,原告分别与四川维珍和峰华卓立、屈志和聂映先签订《保
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由四川维珍、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对原告向四川卓华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向四川卓华发放 200 万元贷款。借款期满前,中国银行认为四川维珍存在违约事件,宣布 200 万元贷款提前到期。原告认为其已履行担保责任代四川卓华偿还 80%的贷款本息及费用共 1980859.42 元,要求四川卓华、四川维珍、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承担反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四川卓华支付原告代偿款 1602131.32 元及利息(利息以
1602131.32 元未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4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四川卓华支付原告违约金 320426.26 元;
3.四川卓华支付原告律师费 38700 元;
4.四川卓华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保全保险费用 3800 元;
5.四川维珍、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对前述 1-4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诉讼费用由四川卓华、四川维珍、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四川卓华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
四川卓华向贷款人中国银行的 2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
后,四川卓华与中国银行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中
国银行向四川卓华发放贷款 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5 天,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原告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依据前述《委托担保合同》与中
国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就四川卓华的借款向中国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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