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或者有异议的相关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屈志、董事廖志
坚、监事闫国栋无法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现将相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部分董事的相关说明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
会议,审议《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和《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
议案》,董事屈志先生对前述议案投弃权票,董事廖志坚先生对前述议案投反对
票,两位董事对此做出说明:
屈志认为:本人作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中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和《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投弃
权票,其无法保证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整性,原因是:1.屈志本
人从 2024 年 9 月份开始无法从公司财务部门取得月度经营报表。从 2024 年 10
月份开始,屈志本人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层面工作,对经营实际情况不甚了解;2.
公司上一任财务负责人离任后,公司具体负责财务的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情
况不明;3.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廖志坚认为:廖志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其本人已经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辞任董事,但鉴于公司新任董事未到位,本人持续履行董事职责。廖志
坚先生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中《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告编号:2025-028
和《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投反对票,其无法保证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整性,理由为:1.股东间纠纷形成内部控制可能失效(包括董事辞任后,股东大会长期不补任命新董事会成员),公司目前诉讼较多,正常经营可能受到影响;2.原财务负责人辞职后,董事会未聘任新财务负责人,未知实际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3.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所以,屈志先生、廖志坚先生未在《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确认意见》中签署确认意见。
二、部分监事的相关说明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和《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监事闫国栋先生对前述议案投弃权票,并对此做出说明:
闫国栋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其本人已经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辞
任监事,但鉴于公司新监事未到位,本人持续履行监事职责。闫国栋先生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和《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投弃权票,其无法保证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整性,理由如下:1.2024 年 9 月,原财务总监辞职后,董事会未有选聘新的财务负责人,无法确认公司目前财务实际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2.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股东股权纠纷能否解决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诉讼较多,可能影响正常经营。
所以,闫国栋先生未在《监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2024年年度报告的确认意见》《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中签署确认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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