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于 2025 年 6 月 3
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等材料,案号为
(2025)粤 0605 民初 28687 号。该案将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主要负责人:张智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45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挂牌公司股东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聂映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10 月 27 日,原告与峰华卓立签署了《融资额度协议》。同日,原告
分别与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屈志和聂映先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为峰华卓立基于上述《融资额
度协议》产生的自 2023 年 9 月 28 日至 2024 年 9 月 5 日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峰华卓立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2023 年 11 月 15 日与原告签署《借款
合同》,分别借款人民币 2268717 元、2731283 元。2024 年 10 月 28 日,原告以
峰华卓立未按时归还借款为由,认为峰华卓立已触发了《借款合同》的违约条款,宣布《借款合同》中的未到期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峰华卓立支付剩余借款及利息。
原告以峰华卓立未支付剩余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峰华卓立支付剩余借款及利息,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告编号:2025-045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峰华卓立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4849474.12 元,及相
应的罚息及复息人民币 32050.49 元(截至 2025 年 2 月 7 日(含),逾期
罚息 31885.42 元,复息 165.07);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从产生时起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
上暂合计人民币 4881524.61 元。
2、判令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峰华卓立、四川维珍、
屈志、聂映先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起
诉状、传票等材料,案号为(2025)粤 0605 民初 28687 号。该案将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处理相关诉讼事宜,降低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处理相关诉讼事宜,降低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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