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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8 18:28:41 股吧网页版
峰华卓立: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8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
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川 0113 民初 445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汉市正辉冶金机械厂(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黄康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广汉市正辉冶金机械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原告”或“正辉冶金”)是四川维珍的供应商,向四川维珍供应合金产品。双方签订了合同,原告认为四川维珍尚有 4978969.14 元货款未支付,且峰华卓立是四川维珍的独资法人股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川维珍支付货款,峰华卓立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四川维珍支付货款 4975799.6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 2024 年 10 月 21 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 LPR3.1%)的 1.5 倍
计算,从2024年11月4日起直至付清之日起(暂记至2024年11月8日为3169.52元)。2.诉讼费由四川维珍、峰华卓立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四川维珍的供应商,原告向四川维珍供货合金产品。四
川维珍聘请四川万豪会计师事务所对往来货款审计,2024 年 3 月 28 日, 形成
书面《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欠贵司(原告)6439605.11
元”(该询证函的审计周期没有包括原告在 2023 年 12 月 27 日供货“碳化硅、电
解锰”产品,合计金额 72000 元)。此后,原告继续向四川维珍供货。期间,双
方先后签订《铁合金辅料购销合同》8 份(2024 年 1 月 16 日至 2024 年 5 月 7
日),购销合同 10 份(2024 年 6 月 18 日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原告按约向四
川维珍供货,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1 月 4 日,原告累计向四川维珍供货
9318179.51 元,四川维珍支付货款 10781985 元,品迭后尚有 4975799.62 元未付。
原告多次催告,四川维珍仍未支付,遂起诉至法院。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峰华卓立作为四川维珍的独资法人股东,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原告四川维珍提出的诉讼请求:

1、判令正辉冶金返还因货物质量瑕疵导致的损失赔偿 878868.29 元;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正辉冶金承担。

事实和理由:

四川维珍与正辉冶金签订多份合同,约定由正辉冶金向四川维珍供货产品,其中《铁合金辅料购销合同》约定供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需方要求质量技术标准提供产品,《购销合同》载明“供方应保证其所供应的产品满足供方所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方认可的质量标准及供方所宣传承诺的功能,确保不存在任何的质量瑕疵或因质量瑕疵而导致的安全隐患”、“因供方产品质量不符导致需方的损失由供方全额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正辉冶金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四川维珍遭受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影响了四川维珍的正常生产经营。其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如钼铁的化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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