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峰华卓立”)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川 0108 民初 556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法定代理人:刘展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聂映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四川维珍
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2024 年 5 月 29 日
合共向四川维珍出借 1000 万元,年利率 3.95%,借款到期日为 2025 年 3 月 5 日,
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为前述 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原告向四川维珍发放贷款后,认为四川维珍、峰华卓立分别存在影响借款人、
担保人的偿债能力不利影响的情形,宣布前述两笔贷款于 2025 年 2 月 7 日提前
到期,要求四川维珍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承担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的诉讼请求:1.四川维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利息 19750
元,暂计算至 2025 年 2 月 7 日(含)的罚息 0 元、复利 0 元,罚息、复利应支
付至本息实际结清之日止;2.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对四川维珍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所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1.借款事实。
原告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与四川维珍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
向四川维珍出借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500 万元,贷款用途是日常经营周转,贷款期
限为 2024 年 4 月 29 日至 2025 年 3 月 5 日,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放日前一日日
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S
计算(即年利率 3.95%)。2024 年 4 月 29 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四川维珍发放
贷款 500 万元。
原告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与四川维珍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
向四川维珍出借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500 万元,贷款用途是日常经营周转,贷款期
限为 2024 年 5 月 29 日至 2025 年 3 月 5 日,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放日前一日日
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S
计算(即年利率 3.95%)。2024 年 5 月 29 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四川维珍发放
贷款 500 万元。
2.担保事实
2024 年 4 月 24 日,原告分别与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签订《最高额保证
合同》,约定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为原告在自 2024 年 4 月 25 日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止的期间内与四川维珍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500 万元整
为限。峰华卓立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发布《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
告》《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案涉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4 年 5 月 28 日,原告分别与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依据原告与四川维珍于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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