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公告编号:2025-049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收到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案号为(2025)粤 0605
民初 22561 号,案件将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公告编号:2025-049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屈志(以下简称“原告”)与峰华卓立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6 个月,以实际发放借款之日起计算。原告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已支付借款人民
币 7,000,000 元给峰华卓立。原告认为峰华卓立逾期还款,遂起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峰华卓立向原告偿还借款 7,000,000 元及利息 515,900 元(利息暂计
算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作为计算基数,
按照年利率 13.4%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日止。
2、判令峰华卓立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300,000 元、保全担保费 7,000 元。
以上暂共计 7,820,294.44 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由峰华卓立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收到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案号为(2025)
粤 0605 民初 22561 号,案件将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处理相关诉讼事宜,降低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处理相关诉讼事宜,降低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5-049
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积极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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