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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8:16:21 股吧网页版
峰华卓立: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收到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5)粤 0605 民初 22561 号,裁定内容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屈志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50

姓名或名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屈志(以下简称“原告”)与峰华卓立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6 个月,以实际发放借款之日起计算。原告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已支付借款人民
币 7,000,000 元给峰华卓立。原告认为峰华卓立逾期还款,遂起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峰华卓立向原告偿还借款 7,000,000 元及利息 515,900 元(利息暂计
算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年
利率 13.4%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日止。

2、判令峰华卓立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300,000 元、保全担保费 7,000 元。
以上暂共计 7,820,294.44 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由峰华卓立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收到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5)粤 0605 民初 22561
号,裁定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屈志撤回起诉处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未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公告编号:2025-050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未对公司财务产生负面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与原告保持沟通,妥善处理相关事项。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裁定书》。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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