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收到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5)粤 0605 民初 22561 号,裁定内容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屈志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50
姓名或名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屈志(以下简称“原告”)与峰华卓立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6 个月,以实际发放借款之日起计算。原告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已支付借款人民
币 7,000,000 元给峰华卓立。原告认为峰华卓立逾期还款,遂起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峰华卓立向原告偿还借款 7,000,000 元及利息 515,900 元(利息暂计
算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年
利率 13.4%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日止。
2、判令峰华卓立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300,000 元、保全担保费 7,000 元。
以上暂共计 7,820,294.44 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由峰华卓立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收到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5)粤 0605 民初 22561
号,裁定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屈志撤回起诉处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未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公告编号:2025-050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未对公司财务产生负面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与原告保持沟通,妥善处理相关事项。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裁定书》。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