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收到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应诉材料,案号为(2025)粤 0606
民初 37266 号,案件将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支行
主要负责人:卢颜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53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卓华增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卓华”)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聂映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11 月 14 日,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支行(以下
简称“原告”)与峰华卓立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PJ104033202370003),约定贷款本金最高限额 4750000 元,还款方式为“每期清息,到期还本”,总贷款
期限起始日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总贷款期限到期日 2025 年 9 月 25 日。同日,
原告与四川维珍、四川卓华、屈志、聂映先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四川维珍、四川卓华、屈志、聂映先对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告编号:2025-053
2023 年 11 月 22 日,原告向峰华卓立发放了一笔贷款 4750000 元,初始借
款年利率为 4.05%,借款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到期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
现原告以峰华卓立未按期偿还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峰华卓立还本付息、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用、财保费用,并要求四川维珍、四川卓华、屈志、聂映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峰华卓立偿还贷款本金 4749839.52 元、利息 0 元、罚息
102596.54 元、复利 1342.63 元、违约金 23749.20(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26 日,自 2025 年 4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以尚欠贷款本金
4749839.5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05%计算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 4749839.5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075%计算罚息;以未结清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6.075%计算复利;违约金按逾期贷款本金千分之五的比例收取)。
2、请求法院判令四川维珍、四川卓华、屈志、聂映先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保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 4877527.88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收到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应诉材料,案号
为(2025)粤 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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