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四川卓华增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卓华”)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川 0113 民初 1990 号,判决内容如下:
1、四川卓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新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 1602131.32 元及利息、违约金、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利息、违约金、保全保险费、律师费总计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以 1602131.32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15 日起计算至
四川卓华付清代偿款之日为止);
2、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屈志、聂映先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四川卓华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成都新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成都新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法定代表人:袁正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卓华增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维珍”)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聂映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四川卓华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
四川卓华向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的 2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四川卓华与中国银
行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向四川卓华发放
贷款 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5 天,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原告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24 年 4 月 15 日,原告分别与四川维珍和峰华卓立、屈志和聂映先签订《保
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由四川维珍、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对原告向四川卓华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向四川卓华发放 200 万元贷款。借款期满前,中国银行认为四川维珍存在违约事件,宣布 200 万元贷款提前到期。原告认为其已履行担保责任代四川卓华偿还 80%的贷款本息及费用共 1980859.42 元,要求四川卓华、四川维珍、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承担反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四川卓华支付原告代偿款 1602131.32 元及利息(利息以
1602131.32 元未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4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四川卓华支付原告违约金 320426.26 元;
3.四川卓华支付原告律师费 38700 元;
4.四川卓华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保全保险费用 3800 元;
5.四川维珍、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对前述 1-4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诉讼费用由四川卓华、四川维珍、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四川卓华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
四川卓华向贷款人中国银行的 2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
后,四川卓华与中国银行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中
国银行向四川卓华发放贷款 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5 天,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原告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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