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川 0113 民初 1082 号,判决内容如下:
1、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
合同》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到期;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 1695736.64 元、名义货价 1 元及
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2024 年12月 14日至 2025年 3月 31日的利息为 111.41
元;2025 年 4 月 1 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 1695736.64 元为基数,
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2、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 6000 元;
3、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屈志、聂映先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屈志、聂映先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4、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案涉租赁设备(1 台龙门加工中心(SIEMENS828D 系统)、1 台数显落地铣镗床(TX6213A-X6Y2)、1 套高温台车式电阻炉(RT3-800-12))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5、驳回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继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聂映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四川维珍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四川维珍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原告承租一套加工设
备,四川维珍从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按月分 36 期支付租金合计 3023999.88 元,
设备名义货价 1 元,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原告分别与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签订《保证合同》,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对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中四川维珍对原告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四川维珍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以四川维珍有到期债务未偿还为由,认为四川维珍已触发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条款,宣布《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债务加速到期,要求四川维珍立即支付剩余的租金。
四川维珍认为原告提出的违约理由不成立,四川维珍一直按期支付租金,目前未发生影响四川维珍履行合同的情形,并未违反《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原告以四川维珍未支付剩余租金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川维珍支付剩余租金,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起诉请求:
1.判令原告与四川维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四川维珍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 2170105.16 元、名义货价 1 元及逾期利息;
2.判令四川维珍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 6000 元;
3.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对上述第 1、2 项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该租赁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所得价款不足偿付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四川维珍继续清偿;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川维珍、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负担。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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