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6
公告编号:2025-054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粤 0605 民初 15581 号,判决内
容为:
1、峰华卓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1442846 元及逾期利
息(以 1442846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
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予佛山市衡
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2、驳回佛山市衡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衡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公告编号:2025-054
法定代表人:戴军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是峰华卓立的供应商,向峰华卓立供应钢结构件,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双方此前交易顺利,但由于峰华卓立资金紧张,自 2024 年下半年开始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原告认为峰华卓立拖欠货款,起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峰华卓立支付货款 1551046 元;2.峰华卓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 1551046 元为基数,按 4.35%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峰华卓立承担。
事实和理由:
双方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原告按峰华卓立的图纸供
货。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月结。峰华卓立之前付款良好,货款于核对完账单
后次月付款。原告从 2024 年 4 月起至 2024 年 12 月,共向峰华卓立供货合计
1651046 元,峰华卓立已支付 10 万元,尚欠 1551046 元未支付。原告认为其多
次追索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粤 0605 民初
15581 号,判决内容为:
公告编号:2025-054
1、峰华卓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1442846 元及逾期利
息(以 1442846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予佛山市衡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2、驳回佛山市衡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正在积极处理相关诉讼事宜,降低诉讼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正在积极处理相关诉讼事宜,降低诉讼对公司财务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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