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于 2025年 8 月 25 日收到起诉状、案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应诉材料,案号为(2025)
粤 0604 民初 23162 号,案件将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主要负责人:翁作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卓华增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卓华”)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聂映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金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0 月 21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原告”)
与峰华卓立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6630120228799),约定原告向峰华卓立提供借款人民币 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借款利率为浮
动利率,浮动周期 12 个月,按季结息,首期利率为截止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115 基
点。2022 年 10 月 26 日,原告向峰华卓立发放贷款 200 万元,约定还款日为 2025
年 10 月 23 日。
2023 年 7 月 25 日,原告与峰华卓立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GDK476630120238740),约定原告向峰华卓立提供借款人民币 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 12 个月,按季结息,首期利率为截止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95 基点。2023 年 8 月 18 日,原告向峰华卓立发放贷
款 300 万元,约定还款日为 2026 年 8 月 15 日。
2023 年 7 月 25 日,原告与峰华卓立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GDK476630120238741),约定原告向峰华卓立提供借款人民币 18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 12 个月,按季结息,首期利率为截止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95 基点。2023 年 8 月 1 日,原告向峰华卓立发放贷款
180 万元,约定还款日为 2026 年 7 月 26 日。
2023 年 12 月 5 日,原告与峰华卓立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GDK4766301202310398),约定原告向峰华卓立提供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 12 个月,按季结息,首期利率为截止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55 基点。2023 年 12 月 12 日,原告向峰华卓立发放贷
款 500 万元,约定还款日为 2024 年 12 月 5 日。
2024 年 1 月 10 日,原告与峰华卓立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GDK47663012023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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