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公告编号:2025-078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于 2025年 10 月 9 日收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案件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
等应诉材料,案号为(2025)粤 0604 民初 26535 号,案件将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主要负责人:刘云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5-078
姓名或名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聂映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卓华增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卓华”)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4 月 2 日,峰华卓立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额度 1000 万元,授信期限 2024 年 4 月 2 日
起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
2024 年 4 月 2 日,屈志、聂映先、四川维珍、四川卓华分别与原告签订《最
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禅最保字第 241163-1、2、3、4 号),为原
告与峰华卓立于 2024 年 4 月 2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
公告编号:2025-078
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4 年 4 月 8 日,峰华卓立与原告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
编号:(2024)禅银贷字第 241163 号】,约定:借款本金为 700 万元,借款期限
自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5 年 4 月 8 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0%,罚息利率为
6%。
2024 年 6 月 12 日,峰华卓立与原告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
同编号:(2024)禅银贷字第 241706 号】,约定:借款本金为 300 万元,借款期
限自 2024 年 6 月 12 日至 2025 年 6 月 12 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0%,罚息利
率为 6%。
2025 年 5 月 15 日,峰华卓立本金 700 万元的贷款已到期,但未能按期还款;
峰华卓立在原告处的还款账户被司法冻结,构成严重违约,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原告宣告峰华卓立本金 300 万元的贷款提前到期,起诉要求峰华卓立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屈志、聂映先、四川维珍、四川卓华对涉案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人民币 8,996,547.35 元)
1. 峰华卓立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8,951,380.68 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
利息、罚息、复利【依据《综合授信合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借款借据》约定:贷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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