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暨子公司股权冻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四川卓华增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卓华”)、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金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13 日收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粤 0604 民初 23162 号】,法院判决峰华卓立向原告偿付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四川卓华、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金枫对前述确定峰华卓立承担的债务依本判决确定的保证责任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翁作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卓华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聂映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金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0 月 21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原告”)
与峰华卓立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6630120228799),约定原告向峰华卓立提供借款人民币 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 12 个月,按季结息,首期利率为截止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115 基
点。2022 年 10 月 26 日,原告向峰华卓立发放贷款 200 万元,约定还款日为 2025
年 10 月 23 日。
2023 年 7 月 25 日,原告与峰华卓立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GDK476630120238740),约定原告向峰华卓立提供借款人民币 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 12 个月,按季结息,首期利率为截止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95 基点。2023 年 8 月 18 日,原告向峰华卓立发放贷
款 300 万元,约定还款日为 2026 年 8 月 15 日。
2023 年 7 月 25 日,原告与峰华卓立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GDK476630120238741),约定原告向峰华卓立提供借款人民币 18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 12 个月,按季结息,首期利率为截止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95 基点。2023 年 8 月 1 日,原告向峰华卓立发放贷款
180 万元,约定还款日为 2026 年 7 月 26 日。
2023 年 12 月 5 日,原告与峰华卓立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GDK4766301202310398),约定原告向峰华卓立提供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 12 个月,按季结息,首期利率为截止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55 基点。2023 年 12 月 12 日,原告向峰华卓立发放贷
款 500 万元,约定还款日为 2024 年 1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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