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公告编号:2025-081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川 0113 民初 296 号】,判决如下:
1、峰华卓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汉市正辉冶金机械厂
(普通合伙)支付货款 2,368,139.62 元及利息(以 2,368,139.62 元为基数,
从2025年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2、驳回原告广汉市正辉冶金机械厂(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峰华卓立的反诉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汉市正辉冶金机械厂(普通合伙)
公告编号:2025-081
法定代表人:黄康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广汉市正辉冶金机械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原告”)是峰华卓立全资子公司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的供应商,峰华卓立通过代采的方式向原告采购原材料,峰华卓立再将原材料出售给四川维珍。原告与峰华卓立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峰华卓立供货合金产品。原告按照要求供货,并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认为峰华卓立截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尚有 2,368,139.624 元未支付,遂
起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的诉讼请求:1.峰华卓立支付货款 2,368,139.62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4 年 8 月 20 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
LPR3.35%)的 1.5 倍计算,从 2024 年 8 月 21 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为 26,081.98 元。2.峰华卓立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4 年 1 月 17 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
峰华卓立供货合金产品,合同载明“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合同签订地人民法庭起诉。”“签订地点: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按照峰华卓立要求供货。
截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原告累计向峰华卓立供货 6,618,139.624 元,峰华
卓立支付货款 4,250,000 元,尚有 2,368,139.624 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促,峰华卓立仍未付款,起诉至法院。
公告编号:2025-081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峰华卓立的反诉请求:
1、判令广汉市正辉冶金机械厂(普通合伙)返还因货物质量瑕疵导致的损
失 173,900 元;
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广汉市正辉冶金机械厂(普通合伙)承担。
事实与理由:
峰华卓立与本诉原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本诉原告向峰华卓立供
货产品,合同载明因供货方产品质量不符等导致需方的损失由供方全额承
担。合同履行过程中,本诉原告违约向峰华卓立提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并给峰华卓立造成重大损失。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川 0113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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