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于 2025年 10 月 28 日收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寄送的起诉状、传票、案件应诉通知书
等应诉材料,案号为(2025)粤 0604 民初 28474 号,案件将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共青城宝睿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股东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金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卓华增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卓华”)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3 月 8 日,四川维珍、宝睿华、屈志、金枫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署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佛农商 0002 高保字 2022 第 03001 号),约
定:保证人为原告与峰华卓立自 2022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32 年 3 月 7 日止因办理
约定的各类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项下所实际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所担保债务的最高额本金(不含保证金)余额折合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 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峰华卓立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翻译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及其他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保证方式是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 年 7 月 27 日,峰华卓立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佛农商 0002 借字 2023 年第 07003 号),
约定:最高借款本金额度为 5,000,000 元;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按贷
款发放日当期 1 年期 LPR 增加不低于 55 个基点;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利率水平上
加收50%。2024年1月15日,双方签署了《借款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0
元;借款利率为 4.1%;借款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 月 18 日。2024
年 1 月 23 日,原告向峰华卓立发放了贷款 5,000,000 元。
2023 年 7 月 27 日,四川卓华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
号:佛农商 0002 高保字 2023 第 07004 号),约定:保证人为原告与峰华卓立自
2023 年 7 月 26 日起至 2032 年 3 月 7 日止因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而签订的一系
列主合同项下所实际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所担保债务的最高额本金(不含保证金)余额折合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峰华卓立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翻译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及其他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保证方式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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