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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17:48:41 股吧网页版
峰华卓立: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1 月 20 日,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
立”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珍公司”)收到法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川 0113 民初 4233 号】,判决如下:

1、维珍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20488839.03 元并支付利息 49797.92 元、罚息和复利(罚
息计算方式:截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的罚息为 533298.79 元,2025 年 10 月
15 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剩余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3.975%计算;复利计算方式:截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的复利为 4553.25 元,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至利息和罚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未付利息和罚息为
基数,按年利率 3.975%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

2、若维珍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
江支行有权对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天星大道 939 号 1 栋 1-2 层 1 号的共用宗地
面积 36717.15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17291.52 平方米【川(2022)青白江区不动
产权第 0011639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款项在 5500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四川卓华增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屈志、聂映先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维珍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川卓华增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屈志、聂映先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维珍公司追偿;

4、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以下简称“原告”)
主要负责人:李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维珍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卓华增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聂映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6 月 20日,卓华公司(保证人)与原告(债权人)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债权额为主债权 25000000 元,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同日,屈志(保证人)、聂映先(保证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条款与前述保证合同一致。

2022 年 6 月 24日,维珍公司(借款人)与原告(贷款人)签订《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 25000000 元,借款期限 36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 12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21 日为付息
日。还款时间为贷款发放后第 6 个月、还款 1000000 元,贷款发放后第 12 个
月、还款 1000000 元,贷款发放后第 18 个月、还款 1000000 元,贷款发放后
第 24 个月、还款 1000000 元,贷款发放后第 24 个月、还款 1000000 元,贷款
发放后第 30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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