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公告编号:2025-093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1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于 2025 年 11 月26 日收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等应诉材
料,案号为(2025)川 0113 民初 7480 号,开庭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大同支行
主要负责人:曾仁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93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聂映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1 月 22 日,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大同支行(以下
简称“原告”)与四川维珍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成农商江同公流借 20240002),约定原告向四川维珍发放贷款 500 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期
限 18 个月,即 2024 年 1 月 19 日至 2025 年 7 月 18 日。执行固定年利率 3.9%,
按月结息,分期还本,到期结清。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即年利率 5.85%。对未付利息(含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同日,原告与四川维珍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成农商江同公权质 20240001),被告以其持有的一种大口径耐磨铸铁管的离心铸造方法专利权(专利号 2020106784376) 为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对质押担保范围、质权实现等进行约定,办妥专利权质押登记。原告与屈志、聂映先、峰华卓立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成农商江同公保 20240001),约定其对前述借款
公告编号:2025-093
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对保证范围、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等进行明确约定。
2024 年 1 月 26 日,原告依约向四川维珍发放 500 万元贷款。
2025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以四川维珍到期未能还本付息提起诉讼,要求四
川维珍还本付息,要求屈志、聂映先、峰华卓立对四川维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川维珍向原告偿还本金 4700000 元、罚息 2291.25 元,合计
4702291.25 元(以上罚息金额计算至 2025 年 11 月 02 日,从 2025 年 11 月 03 日
起罚息以未结清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5.8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若罚息未偿还,则复利以未支付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5.85%计算至全部罚息偿还完毕之日);
2.请求判令峰华卓立、屈志、聂映先 对第 1 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义务;
3.请求判令原告对四川维珍质押担保的一种大口径耐磨铸铁管的离心铸造方法专利拍卖、变卖价款,在第 1 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四被告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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