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公告编号:2025-100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收到法院寄送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粤 06 民终 16022
号】,裁定内容如下:法院认为峰华卓立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峰华卓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润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荣
公告编号:2025-100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佛山市润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峰华卓立的供应商,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原告向峰华卓立提供零件加工。原告认为峰华卓立欠付货款,遂起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峰华卓立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864960.6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 864960.65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从 2025 年 2 月 21 日起计算
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止,暂从 2025 年 2 月 21 日计算至 2025 年 3 月 5 日止,暂
计 12 天,逾期付款利息暂计 1535.3 元)。
2、请求法院判决峰华卓立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70000 元,担保费 1500 元。
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峰华卓立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粤 0605 民初
24795 号,判决内容如下:
1、峰华卓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 714384.61 元及以该款从202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利息给佛山市润悦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100
2、驳回佛山市润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收到法院寄送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
粤 06 民终 16022 号】,裁定内容如下:法院认为峰华卓立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峰华卓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正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事宜。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对公司财务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债务增加,公司正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事宜。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处理相关诉讼事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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