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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7:48:33 股吧网页版
雷珏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4928 证券简称:雷珏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雷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雷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雷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业务规则》”)、《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雷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 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公司”或“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对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二章至第三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
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
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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